1、受理集團公司系統內黨組織、黨員、干部以及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的檢舉控告。
2、檢舉人應據實檢舉控告,不得捏造事實、制造假證、誣告陷害他人。對控告誣告陷害他人的,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,構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3、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裁決、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,不予受理。
4、提倡實名舉報,鼓勵真實姓名和準確聯系方式的舉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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